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77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5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77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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