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偉漢 (原名 劉懷祖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970、14993號、105年度調偵字第2040、2217、2218、2302、23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偉漢(下稱聲請人)所受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駁回不得易科罰金詐欺取財罪8月部分,卻未對駁回與改定之刑再予定刑,顯然違反法令;此案審理時,聲請人因生病住院,隔天欲打電話附證明請假,卻被告知審理結束,直接判刑,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該案判決於108年5月21日確定,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卻未依大法官釋憲結果裁量是否加重,原確定判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聲請人開車誤入久泰花園社區停車場及中庭各1次,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才有告訴權,告訴人 游仲賢 應無告訴權;恐嚇游仲賢部分,一審判接續,何以二審改判數罪,聲請人不認識游仲賢,何來游仲賢臉書;就詐欺取財罪,聲請人遭起訴時間是民國105年8月16日,但聲請人於起訴前已經跟告訴人 吳卓穎 簽立新買賣合約書,舊的合約已經作廢,何來詐欺,這是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3、4、6款之規定提起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則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聲請再審,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三、另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定有明文。並非形式上認為相關並加以引用,便認為已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或已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421條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規定,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項第6款之新事證,應為相同之解釋。
四、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根據:㈠聲請人:①有附表一所示6次恐嚇游仲賢之行為,而犯恐嚇罪
;②另在網路上其臉書頁面(非游仲賢臉書)張貼游仲賢照片,發表誹謗、公然侮辱游仲賢之文字,而犯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③又侵入游仲賢所居住之社區中庭、地下停車場而犯侵入住宅罪;④再於賣車時詐欺吳卓穎現金新臺幣(下同)48萬元,後又恐嚇吳卓穎,而犯詐欺取財罪與恐嚇罪(詳附表二所示)。
㈡原確定判決業已說明係根據聲請人之自白或供述、證人即告
訴人游仲賢與吳卓穎之指述、社區保全 陳君偉 、 廖述建 、 江明育 之證詞、聲請人臉書資料、line對話翻拍照片、社區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筆錄或翻拍照片、買賣合約書、簡訊翻拍照片等事證而為上開犯罪事實之認定,並一一駁斥聲請人之辯解認不可採,經核本案電子卷證確有所憑;該判決並交代附表一所示6次恐嚇行為,日期各有不同、傳送方式之恐嚇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而非如原審論以接續犯,經核於法有據;又說明被告前案於105年1月2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該當累犯,「審酌被告甫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因此自我控管行為,惟其仍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顯然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聲請人就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敘述理由及提出證據:㈠原確定判決係認定聲請人在「其」臉書頁面張貼游仲賢照片
,並非在「游仲賢」臉書張貼,聲請人此次主張其不知游仲賢臉書,核與確定之犯罪事實不符,亦非提出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新事實、新證據。
㈡聲請人所侵入之社區乃游仲賢所居住,游仲賢自得本於住戶
之權限對其居住之個人住宅及公共空間提起告訴,並無公共空間只能由社區管委會提告之理,聲請人主張只有管委會能提告云云,容有誤會,連同定刑問題,均非法定聲請再審事由。
㈢關於刑法累犯加重部分,原確定判決已係依照司法院於108年
2月22日公布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酌聲請人有無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而於「裁量後」加重其刑,並非僅因該當累犯而「一律」加重其刑,此由原確定判決上開記載即可明瞭,是聲請人誤以為原確定判決未為是否應加重其刑之裁量,同有誤會,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之事由。
㈣聲請人所謂於本院審理後因病想請假,卻被告知審理結束、
直接判刑乙節,經本院調取該案108年4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聲請人確有到庭,並當庭指定送達地址、陳述上訴意旨、表達對證據之意見、進行辯論,最後陳述為「最近有一件3年半偽造有價證券確定要去執行,我已經42歲,我會去服刑,希望庭上有罪部分可以判輕一點,讓我早上重回社會」,本院該案審判長便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108年5月21日宣判,而原確定判決就是當日所宣示。可見聲請人根本不是審理中未到,因病想請假卻來不及就被直接判刑,此部分對原確定判決之程序指摘,明顯與事實不符,且非救濟事實錯誤之再審事由。㈤關於所謂105年7月29日已與吳卓穎簽立新的買賣合約書或臨
時和解書部分,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048、37944號不起訴處分書,乃本案聲請人收錢卻不交車後,另行指訴吳卓穎夥同他人於105年7月29日打傷聲請人、強要1台奧迪A3,又於105年8月16日再度打傷聲請人,涉嫌強盜或強盜未遂,而經檢察官認定雙方確有於105年7月29日簽立臨時和解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在卷,是吳卓穎並非強取該車,而為不起訴處分,足認聲請人所指新合約確實存在。然吳卓穎已於該案陳稱:後來該車業已返還,但聲請人還是沒有歸還本案48萬元現金,所以8月16日才會再去一次,則聲請人就本案48萬元現金,確實迄今均未予以賠償或彌補,況依該部分確定事實可知,聲請人與吳卓穎於105年2月16日簽立買賣合約書,吳卓穎依據其選定購買BMW520i之汽車交付現金48萬元,雙方約定應於翌日(17日)交車,但經聲請人多次催促,未見車、聲請人亦不還款,是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自始並無履行之真意,所為該當詐欺取財罪,尚不因事後聲請人如何善後而改變其主觀詐欺犯意及客觀詐欺行為之認定,是聲請人仍未能提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明確證據,或具體說明有何「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同樣不符合聲請再審之法律程序要求。
㈥聲請人徒憑自己之上開答辯,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主張自己遭到誣告而聲請再審,乃重複否認犯罪之旨,而非具體敘述符合法律規定之再審原因事實。㈦聲請人並未敘述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之理
由,亦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形式上應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顯無必要再行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針對上開聲請再審之事由,均未具體敘述理由、提出證據,相關主張多與卷證不符或於法、於再審性質有所誤解,或僅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再憑己見而為答辯、爭執,是依據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且非應命補正之情形,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呈樵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原確定判決附表一:
編號時間恐嚇方式恐嚇內容備註1105年2月12日凌晨0時51分、5時44分(起訴書漏載5時44分)LINE通訊軟體我會讓你付出代價(起訴書漏載該句)。不錯喔不敢接電話也不用照片。你死定了。11970號偵卷第12、13頁2105年2月14日上午9時41分行動電話簡訊游先生操你媽的b大家明天見。你最好不要欺負我家誼芫。我他媽的一定給妳難看你賤不賤要不要臉。11970號偵卷第16頁3105年2月16日下午8時31分、8時44分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幹你娘操你媽逼,他媽我見面我一定給你死啦。幹你娘雞掰咧,我跟你講厚,你他媽別給我抓到,我操你媽抓到 周宜元 我不會怎麼樣,抓到你我他媽的,他媽的雞巴毛一定我會用我手邊的任何東西,我插都插死你。…幹你娘你爸就是要讓你死而已,厚,幹你娘就別讓你爸給我遇到。厚,我們配一配,配一配,我們配一配啦(起訴書漏載該句)。11970號偵第150頁4105年3月29日下午5時53分、5時55分、5時58分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厚,你們他媽的雞巴毛你們給我他媽的皮給我繃緊一點,我操你媽逼不是我先掛就是你們先掛。蛤,姓游的,我操你媽雞巴毛,我跟你講一件事啦,我已經把你的事情跟全中和跟全內湖我的朋友都講了,我跟你講啦,你最近你下班厚,還有你他媽的你出入你會看到有一些人他媽的在你家門口,厚,我跟你講,但是你發生什麼事情是人家自己看不過去不關我的事情,厚,我先跟你拖明了厚,你這個人太不要臉了啦,你一定會遭天譴,要不然你等著瞧,你就他媽的快點出國亡命天涯去吧你,我操你媽雞巴毛看是你先掛還是我先掛啦。厚,我操你媽逼咧幹你娘雞巴咧,媽的看你這棵(台語)幹你娘雞掰你爸就愈抓狂,狗畜牲(台語)你娘老雞掰,沒關係我跟你講一件事情啦厚,周宜元那邊他媽的雞巴毛我遲早會跟他見面,厚,如果他不能見面我就拿你的命來抵,厚,如果他死了你就賠命就對了,我連一塊錢都不要,錢老子也有,絕對比你多,我操你媽雞巴毛我玩都玩死你,你他媽你到時候試試看。11970號偵第151、152頁5105年4月22日下午5時29分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操你媽逼龜兒子,幹你娘老雞掰你就不要給老子遇到,操你娘雞掰咧,蛤你跑很快唷?幹你娘老雞掰你就不要時候開車開在路上被人家拖下來打你知道厚,操你媽不要臉(台語)你娘老雞掰。11970號偵第152頁6105年4月24日下午11時8分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幹你娘雞掰咧,我跟你講我絕對給你死,我絕對給你死,操你媽我絕對給你死。11970號偵第152頁原確定判決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原審主文本院主文1事實欄一(一)劉懷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原判決撤銷。劉偉漢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陸罪,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事實欄一(二)、(三)劉懷祖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撤銷。劉偉漢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事實欄二劉懷祖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駁回。4事實欄三劉懷祖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駁回。5事實欄四劉懷祖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各壹張、印章壹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6事實欄五劉懷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