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高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49號),前經終結辯論惟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曹瓊文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高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49號),前經終結辯論惟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