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泰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515號、111年度偵字第3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泰佑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㈡爰審酌被告係一成年成熟之人,明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並合法通知,竟為脫免責任,執行是日不知去向而當場通知改期,旋於翌日即處分轉售執行標的即名下機車,慮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迄無法履行或賠償(參偵9515卷第31頁背面;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個人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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