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休假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原告 陳隆亮
曾意趙 彭永淇 莊英增 賴世格 葉日曜 邱來旺 陳詩琳 許金福 吳盛禮 張火星 葉佳榮 彭桂琴 黃銘德 被告台灣厚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岡本祐治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紹萱 律師
李益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休假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因本件109年8月5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程序中,因尚有原告賴世格、吳盛禮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被告漏未聲請本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容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又因原告人數眾多,且部分原告歷次委任不同之訴訟代理人,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確認並表列各次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何,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四、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檢附本件原告所簽署之大量解僱勞資協商契約。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