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何綉花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 石曼君 即 石寰 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華鵲云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何綉花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 石曼君 即 石寰 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