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許睿成 被告 林曉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9年度審簡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