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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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7、8號聲請人(扶養權利人)
許衍慈 非訟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法扶律師)聲請人(扶養義務人)
劉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相互請求給付扶養費及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芷萱對許衍慈之扶養義務暫准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理由兩造爲母女關係,許衍慈主張其爲劉芷萱之母,名下無財產,收入微薄,已無法維自己生活,爰請求劉芷萱扶養;劉芷萱則以其自其4歲父母離婚後,即未受母親扶養、照顧、探視,又本身無工作收入、尚需扶養一子、丈夫收入偏低,維持家庭生計已屬困難,請求准予免除扶養義務。兩造對於上開事實均不爭執,並有相關財產所得資料在卷爲憑,是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劉芷萱對許衍慈之養義務,應無不可,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