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882號聲請人E-Cash&
ani法定代理人GilbertN
ani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VABELGICATRESVALLE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聲請人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或其他經許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E-Cash&PayliteFinancingInc之中文譯名及負責人GilbertNavveManansala之中文譯名。
四、債務人EVABELGICATRESVALLES之中文譯名。
五、債務人EVABELGICATRESVALLES之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六、送達代收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事項變更登記卡。
七、「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八、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簽章(INC非ING)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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