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61號聲請人 許國揚 (即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就任為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
259號備查在案。茲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年3月21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2年9月2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