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90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女子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176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4599號、第5881號、95年度毒偵字第9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總淨重壹點零貳公克,空包裝袋總重零點肆玖公克)、海洛因殘渣袋玖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2月27日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同年91年4月29日以91年度少調字第252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1月15日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92年3月10日以91年度少調字第16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5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釋放。詎甲○○仍無法戒除毒癮,竟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6月初某日起至95年1月24日某時止,在桃園縣○○鄉○○路○○號22樓之2租屋處,以將海洛因至入針筒內混和生理食鹽水之方式,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為警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海洛因殘渣袋9個,及甲○○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4支。案經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桃園分局、楊梅分局報請併案審理。。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二)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94年10月7日調科壹字第080009971號鑑定通知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2月13日管檢字第0950000203號、95年3月29日管檢字第0950002222號檢驗成績書。
(三)海洛因2包(總淨重1.02公克,空包裝袋總重0.49公克)、海洛因殘渣袋9個、注射針筒4支扣案可佐。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9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扣案之白粉2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總淨重1.02公克,空包裝袋總重0.49公克)、包裝袋9個內含有海洛因殘渣,業據被告自白,並經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分別鑑驗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備註│├───┼──────┼─────────────┼──────────┼────────┤│1│94.06.13│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新收收容人││臺灣桃園女子監獄││││犯││函送││││││證據:尿液檢驗報││││││告94毒偵4176卷P2││││││昭信科技顧問│├───┼──────┼─────────────┼──────────┼────────┤│2│94.08.06│桃園縣平鎮市○○○街│海洛因2包:法務部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0時10分││查局94年10月7日調科│大溪分局│││││壹字第080009971號鑑│證據:尿檢94毒偵│││││定通知書(本院卷第84│4599P48臺灣尖端│││││頁)│、海洛因│├───┼──────┼─────────────┼──────────┼────────┤│3│94.10.24│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02│海洛因殘渣袋5只: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5時20分│室│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桃園分局│││││理局95年2月13日管檢│證據:尿檢94毒偵│││││字第0950000203號檢驗│5881P48臺灣尖端│││││成績書(本院卷第37頁│殘渣袋、注射針筒│││││)、海洛因注射針筒4││││││支││├───┼──────┼─────────────┼──────────┼────────┤│4│95.01.25│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海洛因殘渣袋4只: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時30分││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楊梅分局│││││理局95年3月29日管檢│證據:尿檢95毒偵│││││字第0950002222號檢驗│912P46臺灣檢驗科│││││成績書(本院卷第88頁│技、殘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