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丙○○
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四百三十九元,逾期不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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