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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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UVANTHANH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CHUVANTHANH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