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611號

原告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被告 東森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訴訟代理人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八條第八項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