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聲字第15、16、17號
105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33、34、35號、105年度聲字第337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就民國105年1月18日、民國105年3月28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補正聲請人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
3項所明定。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則經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揭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8日、105年3月28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共2件,均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