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智勝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張智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年9月16日│100年11月26日為警││犯罪日期││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60號│偵字第230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37│101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號│235號││├───┼─────────┼─────────┤││判決│101年1月18日│101年3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37│101年度審簡字第││││號│235號││判決├───┼─────────┼─────────┤││判決確│101年2月29日│101年4月2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23號│字第1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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