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 黎金燕 附民被告 林玉婕 (原名 林佳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附民原告姓名「林玉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黎金燕」;附民被告姓名「黎金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玉婕(原名林佳怡)」。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為之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錯誤倒置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且漏載被告林玉婕之原名,然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意旨與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