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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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3026號
上 訴 人 王皆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育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
(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