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3│佢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40,000元│93年9月12日│AS0000000│八個月│││司│台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