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3年3月22日、及同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玫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3年6月10日│23,000元│AG0000000│七個││││北分行││││月│├──┼─────────┼─────────┼───────────┼─────────┼────────┼──┤│002│ 王美珠 │合作金庫銀行仁愛分│93年6月18日│4,900元│ZQ0000000│七個││││行││││月│├──┼─────────┼─────────┼───────────┼─────────┼────────┼──┤│003│王美珠│合作金庫銀行仁愛分│93年7月18日│5,000元│ZQ0000000│八個││││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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