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061號聲請人 巫國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朝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二、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釋明各本票已償還之金額及尚欠金額各為若干,併分別列出。
四、相對人黃朝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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