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34號聲請人 周育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利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利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吳利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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