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龍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錢財貴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日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