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德安於民國94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57,
112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