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運錦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運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運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7年8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年12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5371號函暨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