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雪如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提出聲請人自己、聲請人父親 陳昇龍 其餘子女(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3.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
4.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陳報聲請人及聲請人父親陳昇龍現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或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6.提出聲請人父親陳昇龍最新申請之財產清冊、10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