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199號原告 吳德志 被告 許士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23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