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中元 即仁惠婦幼醫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新德 、 王群隆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5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7,619元,第二審裁判費應徵15,3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240元,上訴人應再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