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簡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簡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菀鈴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內關於被告姓名「 楊莞鈴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菀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內關於被告姓名「楊莞鈴」之記載顯係「楊菀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