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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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3聲請人 洪淑如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6主 文7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8理 由9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10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11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2
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13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14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8年3月20日裁定認可後並15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16提出清算終結之報告,有管理人於108年5月28日108板清算17仁字第1號函文及本院案款彙總表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18誤,爰裁定如主文。
19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20事務官提出異議。
21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22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一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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