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債權人 申駿輝 債務人錦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李叔卿 債務人呂李叔卿債務人 侯建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是否有列呂李叔卿個人為債務人?如有,應提出其個人應給付本件票據債務之釋明,如係於聲請狀列其姓名為債務人錦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於其姓名前標示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侯建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日期(聲請狀載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計算,但聲請狀附表中就利息起算日部分為空白未記載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