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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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七六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77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9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新台幣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76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經提出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美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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