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0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0362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 張閩楠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