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抗告人即上訴人億陞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益 抗告人即上訴人 田世榮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王湘基
王湘彬 王淑珍 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符法定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先呈聲明上訴狀,而未及於狀內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今抗告人 陳明 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應為16,350元,為此提起抗告。
三、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即上訴人前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聲明上訴範圍,本院 爰依 以原判決不利於抗告人部分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即4,419,100元,經本院於106年5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嗣抗告人於106年5月11日提出民事抗告狀,陳明僅就其中1,000,000元提起上訴,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即有未洽,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主文所示金額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