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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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李勇三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已無法清償債務,並積欠國稅局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恐將來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