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1日下午4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縣中和市○○路行駛,行經與國光街交岔口欲左轉時,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當時在路口等待紅綠燈由乙○○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發生擦撞,造成乙○○受有左脛腓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之傷害,案經乙○○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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