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 郭信泰 被告 伍倫 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 伍倫言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8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9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揭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