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原告康鉅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程裕智 (董事)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 德商 ‧里莫華有限公司代表人亞歷山大.阿爾諾(執行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以「Rowan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包、背包、皮箱、手提箱、旅行箱、旅行用衣物袋、手提旅行箱、手提袋、公事包、行李箱、登山袋、手提包、化妝箱、皮包背帶、帶輪購物袋、運動包、嬰兒用品置放袋、寵物用品袋、瑜珈運動用提背袋、帆布背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2年11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
10、11、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以
105年10月26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2月9日經訴字第106063004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魏玉英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