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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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智偉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2罪)、一年、三月、九月(3罪)、五月、八月、六月(6罪)、三月、十一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五月、三月(2罪)、五月(4罪)、六月(3罪)、一年四月、三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復因犯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98年10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3年6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1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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