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 陳美華 被告步勳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7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37,630元。惟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有裁判費37,150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330號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