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鄭崇德 即宇宏電器維修工作室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查詢1紙在卷為憑。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3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宇宏電器維修工作室│苗栗縣華南銀行│109年8月30日│57,435元│JE361776││││公司││竹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