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1號原告 盧明德
盧江慧娟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被告 鄧茂雄 訴訟代理人 鄧瑞源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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