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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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5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0年度繼更字第1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