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3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銀財務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4年度裁全字第6913號)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及查詢在卷,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