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聰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洪聰賢業於民國105年6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