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告 戴翊庭
戴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簡志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限原告戴翊庭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10,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戴秀玲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7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戴秀玲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戴秀玲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5,
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戴翊庭│934,540元│10,240元│10,240元│├──┼───────┼─────┼──────┼──────┤│2│戴秀玲│500,000元│5,400元│5,400元│├──┼───────┼─────┼──────┼──────┤│合計││││15,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