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毛睿辰 被告 林守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