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聲請人 顏弘毅 即 顏奇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股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13││1│20││├──┼───────────────┼──────────────┼────┼───┼────┼───┤│0002│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88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