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張瑟音 相對人韻鏗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韻鏗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韻鏗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瑟音為韻鏗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02年4月11日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府教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124冊、第21頁第3007號)。茲韻鏗學校財團法人為因應會務運作順利需要,乃提請第1屆第9次、第1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韻鏗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條、第
6條及第19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陳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嗣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於103年10月21日以府教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3年12月16日以府授教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3年9月10日第
1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103年11月21日第1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北政府教育局103年10月21日府教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北政府教育局103年12月16日府授教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韻鏗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韻鏗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原)條文│說明│├──────────────┼──────────────┼──────────┤│第四條│第四條│學校新設合併變更名稱││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臺│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臺│││北市私立協合祐德高級中學,其│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及臺北市│││地址為臺北市○○區○○○路5│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其│││段790巷27號。│地址為臺北市○○區○○○路5││││段790巷27號。││├──────────────┼──────────────┼──────────┤│第六條│第六條│增列創辦人之推舉事項││本法人置創辦人一人,由張瑟音│本法人置創辦人一人,由張瑟音│││女士擔任。│女士擔任。│││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或由其中互推之人任之。於││││本法人創辦人總額內,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任創辦人者,不得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第九條│第九條│配合實務運作││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紀│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並依法令規定送本│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七日內將│││法人主管機關,並於下次會議報│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告執行情形。│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本法人主管機關。│││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