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年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愛蓮 間請求返還房屋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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